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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出台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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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出台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,明确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锅炉安全监察,并对学校、医院、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锅炉实施重点监察。规定禁止用油桶等容器改装锅炉、翻新报废锅炉及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;使用简陋锅炉或翻新报废锅炉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常压锅炉承压使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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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进展10月1日 06:47
安徽省出台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,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报道时间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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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
- 市场监管总局 · 特种设备局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
安徽省出台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,明确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锅炉安全监察,并对学校、医院、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锅炉实施重点监察。规定禁止用油桶等容器改装锅炉、翻新报废锅炉及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,使用简陋锅炉或翻新报废锅炉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,常压锅炉承压使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本事件热度走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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